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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08

下行罚决字〔2024〕1号

阳泉城区麒麟网吧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30277515809X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云    地址:  兴隆街麒麟网吧    

你(单位)2024年7月26日16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复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出具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认错态度良好。以上行为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的规定。现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 内将罚款缴纳至阳泉市城区财政局逾期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站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