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

下行罚决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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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云 地址: 兴隆街麒麟网吧
你(单位) 2024年7月26日16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复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出具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认错态度良好。以上行为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的规定。现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阳泉市城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 内依法向 阳泉市郊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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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