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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25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阳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阳人社发〔2019〕106号)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了《阳泉市城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阳泉市城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以下简称《审核规程》)。 

  二、起草过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一是我区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省、市上级领导部门的决策部署,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对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进行了安排,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是坚持统筹协调,处理好新老政策关系。既要体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征地社保工作的新思路、新任务和新要求,又要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求做到《实施办法》和《审核规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充分尊重村民委员会自主权。在确保政策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不越位。 

  (二)严格按照《阳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要求,确保制定政策程序合法 

  一是对《实施办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在借鉴阳泉市和各兄弟县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区政府召开了三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题会议,讨论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事宜,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是充分征求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初稿形成后,分别向各成员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并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座谈会,收集了义井镇各村村民代表的意见与建议。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分析采纳,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 

  三是函告城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司法局出具了《实施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审核意见书。 

  四是报请政府常务会审议讨论,后经政府常委会会上研究决定予以通过。 

  (三)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印发 

  在切实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印发。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按内容分为七个部分:一、基本原则;二、补贴对象;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四、资金划转与记账;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六、新老政策衔接;七、组织保障。 

  《审核规程》按内容分为八个部分二十一条。 

  (一)在《实施办法》中,强调三个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明确资金三个保障机制: 

  1)落实“先保后征”,“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 

  2)建立养老保险补贴预存款制度; 

  3)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的补偿机制。 

  3、要求在贯彻落实新政策时,衔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二)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涉及的几个概念:        

  1、补贴范围和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2、保障人数:一是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保障人数是实际确定的;二是征收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明确了保障人数的计算办法。 

  3、明确了在征收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征地面积的计算标准要求为农用地。 

  (三)明确筹资标准计算办法: 

  1、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城区上一年度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39倍。 

  2、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四)明确各级部门在征地流程中社保费用的征收、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职责: 

  1、强调“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筹资原则; 

  2、强化责任主体,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五)明确在征地社保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有机协调,各负其责: 

  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办理流程,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征地社保工作在征地程序中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