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阳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阳人社发〔2019〕106号)精神,结合城区实际,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事宜制定此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2.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3.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应指导各村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委会审核。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周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镇政府审核后,由镇政府统一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1.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城区上一年度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39倍。
2.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区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区政府预存入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社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社保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新老政策衔接
新老政策衔接按照阳泉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城被征地社保办〔2022〕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阳泉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是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乡镇政府负责根据辖区内各行政村土地存量、人口数量、承包实量和产业定位等实际,统筹确定人均承包地、补贴对象等指标;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基本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资格确认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核及征地面积的核定。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区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区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后,《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阳泉市城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城政办法〔2020〕54号)即时废止。
阳泉市城区对被征地农民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征地报批前,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的确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区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征收土地告知书》后,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委会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经村民小组(自然村)审核后,报送村委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和区政策规定,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指导征地所涉及村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见附件2)。
《补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征地基本情况;(2)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情况;(3)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4)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及费用情况;(5)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补贴标准及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办法;(6)相关计算指标;(7)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由征地所涉及村委会组织提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征地所涉村委会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报村委会审核。
(二)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据实填写《补贴申请表》。
(三)征地所涉及村委会对《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提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人社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五)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所涉及村委会将报审材料报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征地所涉及村委会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四)《征收土地告知书》、听证(笔录、纪要)、公示结果说明等材料;
(五)被征地农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六)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征收面积确认表(复印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征地所涉及村委会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报审材料报送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核准结果告知征地所涉及村委会。
第七条 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对征地所涉及村委会报审材料进行会审,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确定。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区政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根据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用地单位或区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前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款单位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征地所涉及村委会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以下筒称“《补贴花名表》”,见附件4)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地所涉及村委会报审材料;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三)用地单位出具的划款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见附件5)。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的原则进行:
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审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的《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必备要件上报。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对资料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经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区政府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项目征地获批后,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核定与结算
第十三条 项目征地获批后,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提供批复文件、按项目或批次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项目或批次征地情况明细表。
第十四条 项目征地获批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函告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最终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在5个工作日内与用地单位或政府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项目征地获批后,补贴费用划转与记账
第十五条 项目征地获批后,区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征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其利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征地未批准的,由原交款单位提出申请,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原收款单位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账户。
五、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区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第十八条 因征地位置发生变更的,须按上述第一项相关规定重新调整《补贴方案》和核定《补贴花名表》。预存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
六、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辖区内各行政村土地存量、人口数量、承包实量和产业定位等实际,统筹确定人均承包地、补贴对象等指标;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二)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三)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征地情况确认应补贴人员资格,并依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四)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五)区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六)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被征地农民补贴人员名単和补贴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二)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阳泉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査表(样表)
2.阳泉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
3.阳泉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4.阳泉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
5.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