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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阳泉市城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城区文物文明守望工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0

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市司法局反馈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阳泉市城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阳泉市城区文物“文明守望工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阳泉市城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将第四条“管理责任人一般为国有登记文物的使用人和非国有登记文物的所有人。无法确定使用人的国有登记文物和无法确定所有人的私有登记文物,其管理责任人应当确定为文物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改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2.将第九条“在本区境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考古发掘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删除。

3.将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改为“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阳泉市城区文物文明守望工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1.将第十八条“异议调查处理完毕后,城区文物局复核批准获奖名单,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改为“异议调查处理完毕后,城区文物局复核批准获奖名单,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将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改为“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