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部门: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②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6)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③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④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⑧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8)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④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②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④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⑤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营管理合规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
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
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5.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6.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1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14.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销售等否决建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销售的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销售单位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进行召回。
16.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销售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经营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备案管理合规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区应急部门备案。
2.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区应急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①分类和标签信息;
②物理、化学性质;
③主要用途;
④危险特性;
⑤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⑥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区应急部门备案。
(四)安全管理合规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五)从业人员合规
1.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