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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文物“文明守望工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6

城政办发〔2024〕16

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阳泉市城区文物“文明守望工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22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城区文物“文明守望工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我区文物资源,奖励在文物认养和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和调动全社会认养和依法保护文物的积极性,不断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机制,促进文物资源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山西省“文明守望工程”行动计划工作要求,结合城区文物认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原则

第二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注重发挥认养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第三条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科学保护,适度利用,切实加强监管,注重规范。

第四条坚持投入、受益统一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保障认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自愿的原则。通过积极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开展奖励,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六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的形式以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为主。物质奖励的形式以适当发放奖金为主。

第七条 对认养文物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申   

第八条阳泉市城区文物局负责全区认养文物奖励实施的组织评审、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认养文物奖励面向城区全部认养文物单位及个人,凡已签订认养协议,对我区认养文物保护活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

第十条认养文物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向城区文物局提出申请,报城区文物局审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可靠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城区文物局接到申请后,对所申报的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是否按照要求填写,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十四条  城区文物局应当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名单。

四、奖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一)参与认养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对认养文物本体进行历史风貌维护;

(二)针对认养文物开展旅游文创开发,影响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依托认养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依托认养文物资源,在文物普查、征集、考古发掘工作中发现重要文物或有重大贡献的;

(五)对认养文物进行保护,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六)在认养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有功的;

(七)在认养文物保护宣传与研究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五、公   

第十六条  认养文物奖励评审结果通过城区文物局公示信息栏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自公示之日起,30天以内为异议期,异议处理期为2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异议期内向城区文物局提出。

第十八条  异议调查外理完毕后,城区文物局复核批准获奖名单,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城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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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文物“文明守望工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解读.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