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21〕7号
义井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此件公开发布)
义井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实现长效管理,按照《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阳泉市城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分工明确、事权明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把准入关,达到在鼓励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坚决防止农村违法、危险建筑等用作经营场所形成安全风险隐患。
二、规范管理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二)对于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原有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义井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关机关审核办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三、工作流程
(一)核准登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由申请人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二)现场核查。区行政审批局及时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义井镇人民政府,由义井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现场核查。
(三)问题处置。义井镇人民政府经核查发现经营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与承诺不符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区行政审批局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四、职责划分
(一)成立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区镇村三级联动的预警、监管、查处机制。
(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市场主体逾期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七)义井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对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的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进行现场核查,并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核查信息。
(八)义井镇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义井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