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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9

  城政办发〔2022〕16号 

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阳泉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阳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泉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城区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阳泉市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阳泉市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阳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城区指挥部总指挥长向市指挥部报告,由阳泉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城区指挥部总指挥长向市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5。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城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城区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区指挥部)。城区指挥部为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 

  城区指挥部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 

  城区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副局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市交警二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区人民武装部、区信息中心、区新闻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城区分公司、阳泉电信城区营销中心、阳泉联通城区营销中心、国家电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可临时增加)。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城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城区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城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2.2  现场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  

  3 风险防控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报备,明确环境应急防范措施,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环境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并报城区指挥部办公室。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城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职责,配套完善必要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城区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区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城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确定。 

  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城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5.1.2 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通报。 

  5.1.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应加强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区)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区)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提出向相邻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5.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1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四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长报告,由总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城区指挥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3.2 三级、二级、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城区指挥部总指挥长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阳泉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城区指挥部总指挥长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二级、一级响应的建议,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三级、二级、一级响应启动后,当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派出相关工作组时,区指挥部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工作组的指导下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3)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配合市工作组、省工作组、国家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必要时,城区指挥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4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采取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必要时停产、关闭,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城区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阳泉市城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4.4 应急监测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城区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5.4.7 维护社会稳定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5.5.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 响应终止程序 

  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城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根据城区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终止由城区指挥部做出。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城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城区指挥部配合市级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6)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21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政办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表 

  3.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4.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6.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

    7.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  

  

    附件1.docx

   相关链接: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知(城政办发〔2022〕16号)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