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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2

城政办发〔2025〕10号

义井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深入推动解决乡镇和村级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设施不健全不完善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持续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原则,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划、立、治进一步完善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制度,形成建设规范、闭环管理、高效安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体系,及时发现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识设立、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统筹做好保护区风险排查和水质监测,标本兼治水源地保护突出问题,实现水源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保障措施到位。义井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区物业事务中心(原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分别做好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

义井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和保护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保护工作;配备工作人员,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巡查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保护区内设施(含有关部门及义井镇建设的隔离网、标志牌、宣传牌、视频监控等)进行巡查,日常巡查管理经费列入乡镇年度预算;负责做好水源保护区内整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监督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保护宣传牌,依法查处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配置水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负责推进备用水源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供水和区域联网供水,保障供水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内水利设施的维护、保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供水管网规划;负责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水源地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定期对供水单位进、出厂水和饮用水末梢水(龙头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做好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查处供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农膜的使用;配合义井镇人民政府全面清退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业以及一级保护区内的种植业,依法查处相关养殖业、种植业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区周边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做好供水管网规划;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包括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区物业事务中心(原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行为;配合做好供水管网规划。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有关规定,严格限制在保护区范围内审批建设水污染严重的化工、金属冶炼等高污染高风险企业,有效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和管理,严格按照山西省城乡用水监测项目要求,定期对城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末梢水(龙头水)、单位的二次供水以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出水厂、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负责查处供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涉水源保护刑事案件。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设施的管理,在靠近水源一侧道路或者穿越桥梁两侧设置封闭式护栏和截污收集装置,最大限度地防止路面(桥面)废水或者因交通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饮用水水源。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区融媒体中心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和对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义井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作出约定,落实保护措施。

各级河长按照河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合理合法划分保护区

综合考虑自然禀赋、地形地貌、用水需求、污染源分布、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科学划分或者调整水源保护区,减少潜在的环境隐患。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一级保护区不设立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由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提出划分方案报政府审核后,依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保护区的边界、人群活动密集区和易见处,合理设置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并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其他水源地设立视频监控,强化监督管理。

(三)强化水源地监管职责

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相应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应开展整治并限期达标;经整治仍不能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应及时更换水源。

义井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必须拆除对于级保护区内的无法转移的原住民,可以保留,义井镇人民政府要建设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转移出保护区外处理制定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开展规范化整治确保此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负责推动和监督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整治编制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定期进行调查评估,监督筛查全各饮用水水源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提出并监督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状况列为报告事项。

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开展巡查,发现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和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包括对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防护设施、各类标识标牌的管护、修缮、更换等,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同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义井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按照法律监测、公示、备案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义井镇人民政府报告,义井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力度,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居民供水单位应同步落实水源工程管护和环境保护双职责,建立水源日常管护制度,做到“管一处工程,护一处水源”。

(二)强化资金保障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多种渠道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资金。

(三)加大督察检查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保督察、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建立督察、执法“双驱动”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行为,及时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设施,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本工作方案由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 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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