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发〔2020〕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阳泉市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6日
阳泉市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办法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结合城区实际,制定以下支持办法。
一、支持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我区注册并交纳税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支持办法
(一)鼓励引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对租赁其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影响造成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二)疫情期间,工业类以及生活物资保供类中小微企业正常运营的,给予企业防疫消杀用品和职工防护用品支出90%的补贴。区非公企业党组织可用党费购买企业防疫物资。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四)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不断完善政银企保合作机制。强化“助保贷”工作,区方正融资担保中心放宽融资担保门槛,多渠道开展担保服务,发挥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作用。
(六)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至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七)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加大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
(九)发挥包保机制作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同时,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
(十)严格落实上级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严禁发生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行为。
(十一)优化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可网办事项全程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对确需现场办理的重大项目和特殊紧急类事项,实行电话预约办理。加快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立项目手续办理清单,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项目单位对接,实行一书承诺,网上签诺,并联办理,所有审批按最低时限执行。
(十二)加大企业精神宣传力度,在当前时段集中选树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业标杆,拓展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特别是储备一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首选企业。
三、兑现办法
企业自行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3个月,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印发
相关链接
阳泉市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办法(城政发〔2020〕2号)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