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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泉市城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3
城政办发〔2021〕42号

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城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号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城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缓解企业归还贷款困难,保持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2号)及《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87号),我区设立“阳泉市城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区财政资金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优先适用于阳泉市城区辖区内依法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出资2000万元在我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和制度实施,筛选承办主体,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方案,定期汇总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推动审计整改,提升应急周转资金规范化使用效率。 

  第七条  为加强应急周转资金的监管,成立阳泉市城区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发放审批。

  领导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担任。 

  第八条区级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为区属金融类或类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承办主体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九条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承办主体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帮助更多企业还贷、续贷,鼓励企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时要遵循“短、频、快”原则,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1日内完成出款和回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2日至5日(含5日)内归还的,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的,全部使用天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执行。为方便承办主体统计,每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上年度12月20日公布数据执行。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的企业;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经贷款银行确认申请企业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金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回收 

  第十四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提出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及纳税证明材料; 

  (四)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对企业的诚信情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发放。经领导组审批后,由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通过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该账户不可为借款企业账户,只能为合作银行账户),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使用费及时、足额划转至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要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承办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区财政局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季报送季度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全年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区财政局做好应急周转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本息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归还,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对其依法追偿,按程序报告区财政局提请区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本年度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按每年12月25日占用费收入账面金额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占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

  (一)直接经办应急周转资金人员的工资; 

  (二)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费用; 

  (三)相关税费、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金融类或类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对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应急周转资金,区财政局按季考核,并按照累计周转金额的千分之二予以奖励,但年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

  第七章  终 止 

  第二十七条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全部交回区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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