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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1
城政发〔2021〕25号

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更好指导和规范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决定对《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议事规则》予以修订,并经2021年8月10日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阳泉市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及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领导安排的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九、区长出差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区政府副区长工作岗位实行分工合作制。 

  十一、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三、结合本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注重公共服务,完善服务举措,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全区和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章、决定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创新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道和社区的,应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执行评估机制。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市、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层级监督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审议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通报区政府近期工作情况,研究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上级政府、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工作或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五)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四十二、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应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各分管副区长会签后,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四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政府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四十八、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四十九、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五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开市区出差、休假,须经区长批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市区出差、休假,须经区长和副区长批准,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五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区政府实行24小时政务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确保各类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持手机通讯畅通,遇有应急突发情况,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局面。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市、区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车使用、因公出国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区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不断强化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自觉抵制懒散拖沓贪玩等不良风气的侵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政府良好形象。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六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杜绝迎来送往。 

  六十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搞毫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评比、检查活动,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所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 

  区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根据会议内容,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长确定。 

  第四条 全体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部署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政府重要工作; 

  (三)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 

  (四)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和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区长请假。 

  第七条 全体会议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区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策; 

  (二)讨论报请市政府及区委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分析研究全区经济形势; 

  (六)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 

  (七)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民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全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调整事项; 

  (九)审议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审议区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计划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十一)审议与我区政府签署的协议、重要的战略合作协议、重大对外交流合作事宜等; 

  (十二)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三)区长认为应当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长同意,常务会议事项可与区政府有关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合并研究。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事项,除涉及全局事项或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上会的除外,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二)区有关部门提请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下发执行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非重大事项,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三)区政府已印发指导性意见或者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明确部署的工作,属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四)依照区政府领导同志职责分工,分管副区长可以决定处理或者与有关副区长研究可以决定处理的事项; 

  (五)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或已明确由区政府组成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具体要求或涉及多部门多领域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报告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已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后执行; 

  (七)与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部分战略合作协议; 

  (八)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九)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十)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报请区政府审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上会建议,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长确定是否上会研究。有关审核情况要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会前区长就相关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拟定上会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牵头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调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 需要区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协调,形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常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已确定的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汇报单位应当按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一)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和拟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发文建议等。 

  (二)提请会议审议的实施意见、方案、报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议等文本。 

  (三)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四)会议文件要按统一格式印制,情况说明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字数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要按照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在材料左上角标注保管要求(涉密文件须标注密级)。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召开,应当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常务列席部门固定列席会议,义井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会议通知要求列席有关议题。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应当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区长请假。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区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区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区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区长办公会议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区长可 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区政府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 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有关重大事项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 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和确定,或者由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书面提出建议,报经区长确定。 

  第五条 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一)我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某领域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等推进情况; 

  (三)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具体事项; 

  (四)各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包括措施建议、奖励办法、工资调整、股权变更、合作协议等; 

  (五)各相关单位需要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等事项; 

  (六)应当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区长认为应当由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报请区政府审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上会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长审定。有关审核情况要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 

  第七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充分 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 

  第八条 会议议题内容中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 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 致的意见。 

  第九条 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条 汇报单位应当按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文件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发文建议等。 

  (二)审议事项的文本,如方案、计划、通知、协议等。 

  第十一条 会议文件内容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汇报稿字数控制在12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左右,会议文件要按统一格式印刷。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当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汇报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区长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应当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 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 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区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长或者其委托 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 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 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区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区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专题会议,提升会议质量和效 率,确保区政府重大决策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四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的参加人员为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研究处理区长、副区长分管领域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落实区长安排的具体事项;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 由区政府办主任、副区长、区长审定后以区政府办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八条 会议纪要既要据实记录,又要言简意赅、准确表述。 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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