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23〕19号
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区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试行)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条 本规则(试行)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统一协调全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义井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定期对各单位负责法制审核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以区政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和案件涉及的单位具体承办。其中区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引发的以区政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承办,区司法局应予以协助,相关诉讼费用由该行政机关承担。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应诉主要工作,复议机关协助。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参与诉讼,出庭应诉;
(六)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有关工作机构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报告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法制工作机构应将拟好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报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应诉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全程跟踪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本机关应诉工作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复印件送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复印件送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第十三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承办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作为上诉案件的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试行)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诉源治理。对行政争议的焦点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充分了解当事人真实诉求,科学制定化解方案,切实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降低行政诉讼风险。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应诉考核制度。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在行政应诉中败诉的,按照考核评分标准扣分;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行政诉讼并败诉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本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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