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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试行)》和《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4


城政发〔2024〕9号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试行)》和《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协作机制(试行)》已经城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阳泉市城市管理局         阳泉市农业农村局

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试行)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阳编办字〔202469号)精神,经城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决定就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以下协调机制。

第一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义井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适时调整协调机制成员中的区直各单位。涉及市级行政执法队的,商市级主管部门调整。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司法局,负责处理协调机制日常事务。

第二条协调机制通过全体成员单位会议、专题会议和成员单位直接协调等方式开展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主召集人,区司法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为副召集人。

协调机制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会人员一般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成员单位直接协调可适时进行。

协调机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做法

)根据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和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统筹协调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执法、互助执法或者协调区执法单位乡镇(街道)进行执法指导、执法协助,以及开展联合执法

(三)督促指导区级执法单位和乡镇(街道)落实《阳泉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年提升行动规划(2023-2025年)》,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执法计划,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日常执法。

推动区级执法单位和乡镇(街道)落实区委、政府有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

(五)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要求,协调市、区执法单位处理乡镇(街道)辖区属于上述单位执法权限的事项。

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协调机制会议议定事项,了解掌握有关进展情况,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筹备、组织协调机制会议,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发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信息起草有关总结、汇报及经验材料等;落实协调机制会议召集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协调机制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有关会议纪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并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市、区执法单位开展重大或专项执法行动,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强和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

协调机制会议纪要由主召集人签发,工作信息、工作通报等由副召集人签发。

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或会议形式通报重要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

乡镇(街道)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区级执法单位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作为落实本协调机制的重要措施。

乡镇(街道)和市级行政执法队每季度向协调机制办公室通报落实执法协作机制的情况。协调机制办公室每季度或半年向市级下放执法事项单位和城区区委组织部通报执法协作机制落实情况。通报的情况,作为城区对乡镇(街道)、市级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执法队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协调机制未尽事宜,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商有关成员单位解决,必要时报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处理。

协调机制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5年底


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协作机制(试行)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阳编办字〔202469号)精神,经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决定建立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级执法队,包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协作机制。协作机制所列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一般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市级执法队驻乡镇(街道)分队及下沉执法人员负责。

一、落实“谁下放谁指导”要求,市级执法队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应领域执法事项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

指导方式包括定期到乡镇(街道)了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执法指导、组织培训、答复咨询,以及组织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观摩市级行政执法队执法活动等。重点是为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讲授法律法规、谈话技巧、证据认定标准,指导办理案件和制作卷宗等。市级执法队每季度开展1次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的现场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在组织本单位日常执法业务培训时将乡镇(街道)专职执法人员一并进行培训。对案件(违法线索)较多的执法领域,市级执法队下沉执法人员每月指导乡镇(街道)执法案件1件以上乡镇(街道)办理重大执法案件时,市执法队要加大指导力度。对属于热点、焦点、难点的问题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执法事项,市级执法队要和乡镇(街道)专题会商研究案情、商讨对策,开展联合执法。

二、乡镇(街道)和市级执法队根据双方的职责清单和市司法局备案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属于对方执法权限的案件(违法线索)和投诉举报及时进行移送

双方在行政执法或日常巡查中发现案件(违法线索)属于对方执法权限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对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及时移送。移送时,应有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双方接到投诉举报,涉及事项属于对方执法权限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对方投诉举报。收到书面投诉举报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对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及时移送。

双方在行政执法或日常巡查中发现属于对方执法权限内的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或移送。

移送工作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执法队名义进行。双方对移送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并明确专人负责。双方应及时反馈相互移送的案件(违法线索)、投诉举报的受理、立案情况。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移送案件(违法线索)处理结果作出后七日内反馈移送单位

三、乡镇(街道)和市级执法队应加强联合执法和执法协助

在开展联合执法前,双方要对联合执法的目标、程序、人员安排、执法细节、注意事项,以及双方的分工等进行充分协商,注重提高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协商可以由双方中的任一方发起。双方除就联合执法进行协商,还可以结合月度、季度、年度执法计划就日常监管的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相关事宜,落实城区区委、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重大执法工作部署相关事宜等进行协商。乡镇(街道)要结合执法计划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主动加强与市级执法队的协商。协商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一般每两个月协商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双方应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开展涉及企业的执法检查,要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

双方要加强执法协助。执法过程中,一方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对方提供资料或政策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对方,接函一方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情况特殊或收集、准备资料需较长时间的,应事先告知对方;无法提供资料或政策支撑的,应及时回复。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双方应予相互支持(因保密规定不得查阅、复制的除外)。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双方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

双方要明确联合执法协商和执法协助的联络人,具体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四、乡镇(街道)和市级执法队将落实本执法协作机制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按照《市委编办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乡镇(街道)和市级执法队将落实执法协作机制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级执法队驻乡镇(街道)分队和下沉执法人员落实协作机制情况接受乡镇(街道)的日常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市级执法队反馈。乡镇(街道)和市级执法队有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不能很好落实协作机制的,年度考核不评为优秀等次。下沉执法人员涉及职务调整、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奖惩、考核等事项,要事先听取乡镇(街道)的意见。乡镇(街道)要客观全面地提出意见,市级执法队原则上应尊重乡镇(街道)意见。下沉执法人员执行协作机制不尽责,经指出仍不能改进的,乡镇(街道)可建议市级执法队召回并更换下沉执法人员。

乡镇(街道)和市级执法队每季度向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办公室(城区司法局)通报落实执法协作机制情况。

五、其他

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市级执法队通报承接相应领域执法事项的动态调整情况。

本执法协作机制未尽事宜由乡镇(街道)和市级执法队具体协商处理,必要时报城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处理

本执法协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5年底

附件: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模板)


附件: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模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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